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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近年来,我系统各级团组织认真抓好团费收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些团组织不能很好地完成收缴任务,部分单位团委未能按期足额向局团委上交团费。根据上级团组织
要求和南京交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团员交纳标准和团组织收取、留用比例
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按中青发〔1994〕7号文件《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的通知》执行,即: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
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没有经济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0.1元。保留团籍的党员可不交团 费。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各级团组织收取、留用团费的比例一般为: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额的50%,其余上交;
县级团委收取团费总额的50%,留用团费总额的25%,其余上交;市级团委收取团费总额的25%,留用团费
总额的12.5%,其余上交(其中,高校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15%);团省委收取团费总额的12.5%,留用团
费总额的9.5%,其余上交。
二、局团委收缴数额与时间安排
各单位团组织向局团委上交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按期足额上交的,局团委将考虑按照比例返还工作经费。
局团委团费帐号为:户名:交通局团委,开户行:市工行成分处,帐号:4301010819001051836。
三、几点要求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团的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上交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
是团员和团组织增强组织观念、履行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团员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经常联系的有效
手段。团费收缴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和团的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团组织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团员和团组织交纳团费的主动
性和自觉性,按期足额完成团费收缴、上交任务。要严格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加强对团费的管理,切实
做到设立专用帐户,专户专用。上级团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团组织收缴团费的检查、考核,下级团组织每年
上交团费时要向上一级团组织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南京市交通局团委
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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