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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许可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单位名称、维修类别和经营地址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可登录南京市机动车维修检测与驾驶员培训管理网(http://www.Njjt.com.cn/wxgs/wx.asp)进行查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与许可类别相对应的维修范围从事维修作业,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公示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进销差率,签定维修合同,使用规定的发票,向车主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对经营者不按规定出具发票和结算清单的,车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应当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保证修车质量。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执行。其中,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在未全省统一印制前暂由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印制)。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车辆送修,应根据维修范围将车送到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处,并考察其设施、设备、人员、服务、价格和诚信等条件,不要交给无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不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业户维修。由于各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修中的差异,车主最好选择几家不同维修类别和特点的维修业户进行对比,注重其信用情况,将技术精、服务优、质量好、周期短和价格合理的作为定点维修单位。车主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时,应检查维修预计费用、维修项目、配件的提供、维修周期、验收标准和办法、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件是否齐全,对新增维修项目要核实,并订立补充合同。修理完毕后,车主应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取发票,并核验所附的工时清单和材料清单;车主对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车辆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车主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因维修质量、维修价格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当事人协商;
2、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和咨询电话: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025-58759456、58837957
热河南路101号七楼
区县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电话:
雨花台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2400305
栖霞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85393026
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2106506
溧水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211057
高淳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322092
浦口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8883631
沿江工业开发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028107
六合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750597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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