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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拦河、临河、跨河设施审批程序
1、审批范围
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线路、水下线路、管道、隧道、港口、码头、锚地、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围墙、栏杆、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和与通航有关的其它设施。
2、审批权限
以上设施位于二至四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厅航道局审批;
以上设施位于五至七级航道,由县航道管理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航道处审批,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
以上设施位于等外级航道,由县航道管理站审批,报市航道管理处核备。
3、执法人员应审核申请人如下资料:
(1)标明设施所处位置在规定范围内有无其他设施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具体范围要求:
①拟建跨越航道桥梁、管线上下游各1000米;
②拟建码头上下游各300米;
③拟建穿越航道水下管线上下游各200米;
④拟建跨越航道架空缆线上下游各200米(航道平面图)。
(2)图纸比例要求:航道平面图为1/200-1/2000;航道断面图,纵向为1/100,横向为1/200。
(3)拟建设施的平、立面总体结构图,应标明与通航有关技术数据。
4、拟建设施在施工期间与安全通航有关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设施建成后涉及到自身或过往船舶安全航行的保障措施方案等。
5、审批依据
(1)《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
(2)《内河助航查清志》(GB5863-93)
(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7)《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9)《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10)《关于江苏省5至7级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11)《关于发布江苏省等外级航道的通知》
(12)《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
(13)《江苏省临河、跨河设施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规定》
(14)《关于〈内河通航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
6、审批步骤
(1)征求意见
对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事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邀请其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
(2)报送申请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当地航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3)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将设施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以及设施的平、立面总体布置各一式三份,报送当地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4)现场勘察
航道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申请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和图纸等资料,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曲勘测。
(5)审查批准
对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建设单位须按批复文件执行。
(6)竣工验收
经批准建设的设施竣工后,必须报请航道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设置专设航标审批程序
1、专设航标是指
(1)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施工期限间和建成后的安全以及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
(3)航道管理机构确定必须由专用单位设置的其他航标。
2、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应将下列资料送交航道管理机构。
①设标申请书;
②设标水域航道、建筑物、作业区、碍航物等分布图;
③设标水域水文地质资料;
④设置配布图及结构尺寸说明。
(2)审批期限
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经资料审查、现场勘验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设置和管理专设航标的方式有下列两种
(1)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设置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申请人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代设、代管协议,并收取费用,由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4、验收
航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设置的专用航标验收合格后,发布航道通告。
(三)航道规费征收程序
1、航道养护费征收程序
(1)凡在本省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除符合免缴条件的船舶外,均应到当地航道管理机构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2)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在每月月底前,凭有效航行簿,到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缴纳次月或次月以后的航道养护费;
(3)船舶因进厂大、中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停航者,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核实同意后,交存航行签订簿,停征次月航养费,停航两个月以下的,由船籍地航道管理机构签发,超过两个月的,由省航道局签发。
(4)各种缴(免)费凭证和船舶报停证必须随船携带,妥善保存到两年后同期,以备查验;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道养护费,应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五以内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视情节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
对拒缴、抗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滞留船舶。
内河航养费征收标准
| 征收项目 |
征 收 标 准 |
征收对象 |
| 航道养护费 |
9元/月·千瓦 |
拖轮、推轮 |
| 3元/月·吨位 |
驳轮、客轮 |
| 10元/月·总吨位 |
货 轮 |
| 11.50元/月·总吨位 |
挂机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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