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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管理
凡申请国内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由申请人填写《开业申请书》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县以上(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申请书上提出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后报上一级机关审核。省厅(局)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核同意,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批准开业后,企业所属船舶需办理营运证件才能进行营业。
执法人员应审核申请人如下资料:
1、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6、《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7、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8、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说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凡申请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的,由申请人填写《开业申请书》,由县以上(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申请书上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三资企业逐级上报交通部审批)。
执法人员应审核申请人如下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会计证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凡申请港口(码头)企业开业的,申请人填写《开业申请书》,由当地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执法人员应审核申请人如下资料:
1、港口(码头)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及机具产权证明;
6、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
7、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8、作业人员花名册;
9、外来人员的《婚育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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