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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法
汽车养路费: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为简化手续、方便车主,养路费可按季度、年度计征。
摩托车实行年度缴费制,年底前缴清次年养路费。
新增车辆领取牌证后五日内应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入户)手续,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新增的各型摩托车(含轻骑)自新增月起至年底一次计征。
车辆报停管理
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报停期限
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合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按费额计征的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报停车辆启用管理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
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车辆过户管理
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单位和车辆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
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车辆转籍管理
省际之间转籍的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籍证件办理该车在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的证明函件登记征费,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车辆被盗养路费征收办法
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车辆因火灾等原因致导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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